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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07-4-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2007〕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lawdata/explain/etc/200704130020.htm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8568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

    (200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已于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对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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