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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78-12-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8/113614197801.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复函

    1978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司字〔1978〕第41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人民法院平反纠正冤案、假案、错案应制作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对于平反纠正的冤案、假案、错案,应当用判决改判,即撤销原来有错误的判决而重新判决。
    二、改判应制作判决书。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平反释放证明书只是证明人民法院对冤案、假案、错案通过改判作了平反纠正,它本身不是改判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以平反释放证明书代替改判的判决书。
    三、改判的判决书,在判决书的种别上仍属刑事判决书,无须写“平反判决书”。在刑事判决书方面,再去分具体的种别,是没有必要的。至于改判的判决书的观点是否鲜明、正确,主要应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实事求是,是否符合政策、法律,单从判决书的名称上是不足以体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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