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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 【颁布时间】1976-4-2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6/1132061976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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