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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75-9-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5/1137101975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复函

    1975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1日〔75〕民上字第39号函“关于被告是精神病患者又无诉讼代理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否作缺席判决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一)精神病在未被确定为不治之症者,不轻易判离;
    (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分析患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群众的意见。如认为可判决离婚时,应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即确定对方或其他一定的人负责,以保证患者日后的权益。问题的实质不在有无诉讼代理人和缺席判决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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