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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75-6-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5/113718197509.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通知

    1975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照此办理。
    我们1975年4月9日(75)法办司字第19号函作废。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在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6月10日 (75)领认文字第2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最近通知,大使馆可以受理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各种公证文件的认证。为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公证文件,可送领事司认证后转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办理认证。该馆免收认证费。
    以上请通知各地公证处(法院),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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