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1. 【颁布时间】1975-4-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5/113718197506.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1975年4月9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马来西亚的有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中国公民的公证文件不需要办理马来西亚驻华使馆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认证即可使用。如申请人为中国公民,而关系人为马来西亚公民,也按此办理。
    因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证件,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由申请人将证件寄给其在马来西亚的亲属,向我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申请认证即可。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