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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1. 【颁布时间】1975-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5/1132151975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的函

    197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

    附: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处理外籍人来华同中国公民结婚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并各驻外使馆、驻美国联络处:
    你省民政发字(1974)72号函悉。
    外籍人来华要求同我国公民结婚,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规定和提倡晚婚的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居住国司法公证机构的无配偶证明,并办理必要的认证手续。
    二、在国外有正当职业。
    三、持有我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检查证明。
    四、结婚对象不属于我现役军人、外交、公安和机要单位(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我国公民同外籍人结婚,需具有所在单位(或公社、街道革委会)证明,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征求同级公安部门意见,酌定给予登记。
    197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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