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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1. 【颁布时间】1974-10-2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4/113718197413.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的函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一文转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办理公证工作的法院照此执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去荷兰使用的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事宜 〔74〕领认文字第39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我驻荷兰使馆函告。我国出具的到荷兰使用的各种证明文件,虽有外交部领事司和荷兰驻华使馆的认证,或由我驻荷兰使馆认证,荷兰地方部门都以不懂文件内容为由,不予办理。如在原证明书上附上译文,则可使用。为此,我驻荷使馆提出,今后凡申请荷方子女补助费和助学金的“出生证明”和“学历证明”,不必办理领事司和荷兰驻华使馆的认证。此类证件可由地方法院(公证处)据实出具后直接交当事人寄给国外亲属,由他们持该证明至我驻荷使馆重新办理公证,加附译文。其他用途的公证证明亦可按此办理。
    另据我驻荷使馆反映,根据荷兰有关规定,我旅荷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有权享受荷方的子女补助费和助学金,此系社会福利。荷兰本国公民和有正式居留证的所有外侨均可享受。我国旅居荷兰华侨主要是浙江、广东、福建三省份,但据申请人反映,除浙江温州地区外,其他地方常不予办理必要的公证证明,说“不应该向资本主义国家要补助金”。华侨子女的补助费和养老金等,都是华侨的劳动所得。一个华侨餐馆工人,为取得这些福利补助,每个月需缴纳的各种捐税,相当于他们的工资的三分之一。华侨与当地居民一样享受各种所谓的“社会福利”,是他们的正当权益。他们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应该予以办理,同时应向领金人做好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福利”的实质。
    以上请你们转发浙江、广东、福建三省,请他们转告有关单位办理。
    197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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