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办理曹瑞群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函

    1. 【颁布时间】1974-7-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办理曹瑞群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74/113718197410.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办理曹瑞群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办理曹瑞群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办理曹瑞群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办理曹瑞群继承权证明书问题的函

    1974年7月9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中山县法院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补办曹瑞群继承权证明书的报告及原卷,经该司转我院阅处。
    我们意见:根据我们对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纳妾“不告不理”、女方没有要求离婚“仍应让她们保持原来共同生活的关系”的原则,可以给曹瑞群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但是在证明书的写法上要慎重,避免写那些“妾”、“应予以承认”等字句。因纳妾是违反我婚姻法的,“承认”是指事实还是指合法含混不清,易被曲解而造成不良影响。
    证明书可以写以下几点:一点是曹瑞群与伍秉钧何时开始同居,这一点就可以说明他们的关系,而且是解放前的;一点是他们这种共同生活关系一直保持到伍死亡;最后的落脚点是伍的财产曹有继承权。
    此外,以前的证明漏列了曹,可以加以说明。
    你们对上述意见如无不同意见,望转告中山县法院。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