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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7-4-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7/11371619672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无权判决我国公民离婚案件的批复

    1967年4月26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栾玉敏与李香斋离婚一案,你院今年3月10日(67)东法民字第51号函及烟台市人民法院的案卷已收悉。经审阅并与外交部联系,同意烟台市人民法院及你省外事办公室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即让栾玉敏本人以个人名义,去信给美国内华达州立二法院提出抗议,严正声明美国政府无权处理她的婚姻问题,并将其判决书等文件一并退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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