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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5-1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5/1137161965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与蒙籍配偶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5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豫法字第11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我国公民郭国选与蒙籍配偶苏和离婚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照1964年3月19日内务部“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批复”,征询女方意见后再行处理。至于征询意见的办法,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可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信我国驻蒙使馆,请他们协助征询女方意见。给驻蒙使馆的信,应抄送外交部,并由外交部转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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