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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1. 【颁布时间】1965-1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5/113718196503.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文件上不得写香港“殖民地”字样的函

    196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外交部领事司(65)领一发字第913号函略称:陈琼赞和陈梦华的英文本公证文件上有香港“殖民地”字样,考虑当前国际局势,应当将“殖民地”字样删去,方可以办理认证。为此,现将陈琼赞等原英文本转去,请你院通知广州市公证处,将该英文本上“殖民地”字样删掉,重新打字,重办公证后,再寄外交部领事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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