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01-12-29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