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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4-9-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6051964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办秘字第34号关于刑事案件中证物保管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就你们提出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刑事案件中的文字证明材料,如法医鉴定书、检举材料、照片等,应当订入诉讼卷宗,永久保存。
    (二)刑事案件中的证物,如凶器、血衣、妇女被奸污后留有精液的衣、裤等,应当开列清单附卷,并在证物上粘贴标签,注明年度、档案,另放一处妥善保管,至少保存15年,以后如认为没有必要保存时,可造具清册,经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三)对于尸骨、尸体,经有关部门鉴定或照片附卷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死者亲属要求收回的,可予发还;如果死者亲属不收回的,可由司法机关埋葬,对今后确实不会再用的尸骨、尸体,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予以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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