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4-5-1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702196402.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等问题的批复

    1964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京高法秘字第3号请示已收阅。现在答复如下:
    (一)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的配偶起诉要求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可以按照我院1961年8月19日给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自留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由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
    (二)对于在押未决的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在刑事问题没有判决之前,对离婚问题一般暂不处理。
    (三)劳改犯、劳教分子、在押未决犯、留场就业人员和自留人员的其他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一般也可以参照上述我院1961年8月19日批复的精神,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此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