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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1. 【颁布时间】1964-4-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0-12-22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104196404.html
      注:本法规2010-12-22已经被id33738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死缓罪犯减刑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今后对于死缓罪犯,缓期二年的期限已满,确有真诚悔改表现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表现一般的可减为无期徒刑;对少数表现较好的和表现特殊好的(有立功表现的),可分别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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