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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4-1-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718196411.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1964年1月18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时,再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合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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