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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4-1-1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2081964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黑法行字第184号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我们认为,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为此,请你们向你省卫生厅建议,由他们和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共同商定救济办法,予以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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