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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4-1-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4/11390119640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京高法秘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我们同意你的意见。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吴老的指示,我院于1961年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员(独任审理的)署名外,还必须由院长署名。
    自实行这一规定以来,不少同志提出意见,认为判决书、裁定书由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署名就行了,不必由院长署名。我们研究后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就是我们党的集体领导的原则在诉讼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判决书上署名,已足以体现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由集体进行并作出决定的。因此,我们准备从1964年1月开始,恢复原来的做法:即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一律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审判员(独任审理的)署名,院长不再署名。
    以上意见当否,请即予指示。
    196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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