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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1. 【颁布时间】1963-1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3196303.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196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奚希奔同志来信,对该院判处一件买卖婚姻案件,将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称为“暴利”一事提出意见。我院认为,奚希奔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对于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和财物应称为“非法所得”较为恰当。请你院转知文成县人民法院对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能称为“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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