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63-10-11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5051963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犯人代写上诉状问题的复函

    1963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人民公安”编辑室:
    你们转来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犯人不服法院的刑事判决,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应由谁代为书写的问题,我们意见,法院和看守所的工作人员都可以根据他的要求代为书写。如果犯人已被关押在看守所,要求上诉,但自己不能书写上诉状,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代为书写,较为方便,过去不少地方习惯上也是这样做的。
    此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