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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3-7-2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5196302.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批复

    196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9日〔63〕刑字第163号关于管制的刑期可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请示已收阅。经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研究认为,管制的刑期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至于罪犯马永康被判处管制后,由公安机关送往酒泉夹边沟劳教农场劳动的一段时间,仍属执行管制的刑期,同样不能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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