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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 【颁布时间】1963-5-2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3196308.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利能否独立适用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独立适用。而剥夺选举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除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更不能独立适用。
    二、关于剥夺选举权是否同时剥夺被选举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当然是既剥夺选举权也剥夺被选举权;在判决书中应写明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于剥夺选举权利是否应当写明剥夺多长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应须定出剥夺的期限。
    四、来文中对受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提到用裁定书,是不适当的,应当用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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