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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63-5-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103196307.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1963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3月18日〔63〕法办研字第33号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一、被告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法院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批评教育、训诫、警告等都不是刑种,一般的只是适用于口头教育的办法,对这类案件,在审理后可以不必制作判决书。对那些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应当采取批评教育或者训诫办法处理的,如果需要作出判决时,应在判决书上先写明无罪,然后再写明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训诫。对于用批评教育、传讯、训诫、警告等办法处理了的案件,应在案卷笔录中详细记明,但不能把批评教育、训诫等作为刑罚单独作出判决。二、对于采取批评教育、传讯、训诫办法处理的案件和纠纷,如何填写统计报表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在统计时,已立案的应分别填入第五号表中的“宣判无罪”栏或“免予刑事处分”栏;如系简易纠纷,应填入第三号表附项中的第一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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