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 【颁布时间】2001-5-22
    2. 【标题】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40845130400

    7. 【法规全文】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二、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三、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四、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五、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六、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