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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63-3-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616196303.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罪犯死亡、逃跑、调动、假释应告知原判法院的通知

    1963年3月13日,最高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最近接到一些县人民法院的来信反映:在清理复查案件中,有的案件需要改判或平反,但因找不到犯人下落,不能及时处理;有的案件,原判法院重新做了裁定,但裁定书送交劳改单位执行时,发现犯人早已死亡或逃跑,或者经当地人民法院裁定释放,致使原判法院往复查寻,在人力财力上造成浪费。同时,有的劳改单位提出,为了全面掌握罪犯的情况,以利加强改造,要求法院把罪犯的结案材料抄给劳改单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监狱、劳改队应当对现押犯人进行一次清查,凡是因为调动或其他原因,原判法院已不知道犯人所在改造机关的,应将犯人姓名和改造机关地址,通知原判法院。今后新收押犯人或犯人调动,由收押劳改单位负责及时通知原判法院。
    二、监狱、劳改队对犯人减刑、假释,依照规定报请法院裁定后,监狱、劳改队应当及时将裁定结果通知原判法院。犯人死亡必须及时通知原判法院和死者家属;犯人逃跑已满两个月还没有缉捕归案的,必须通知原判法院,缉捕归案后也要通知原判法院知道;1962年以来没有通知的,要一律补办。
    三、今后凡是依法判刑投入劳改的罪犯,原判法院除应附送判决书、执行书各两份外,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一份给收押单位,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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