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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3-2-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7071963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196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豫法民监字第42号请示及附件已收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龙延林与林英离婚一案,我们认为两个小孩均宜判由龙延林抚养。此案的判决书,可以直接寄交目前住在香港的被告人。但在判决书寄出前,希你院审查一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适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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