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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63-1-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3/1132101963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196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2〕法民邵字第100号关于房屋基地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两个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问题,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1条已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这个规定来处理农村中宅基地的纠纷案件。
    (二)关于城市中原有主的零星空地和房屋基地的所有权问题,1956年1月18日中央批转的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曾提出处理意见。请你们查看一下这个文件,并根据你省城市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这类问题的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后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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