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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62-12-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208196241.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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