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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2-12-1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202196210.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196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30日(62)院办字第106号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现在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认真执行这项规定。
    二、关于婚约的形成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应特别注意首先向军人查询情况。
    三、你们在报告中提到“对于现役军人的恋爱对象,也应尽量动员说服和军人巩固发展爱情,如果动员无效,则不应强制。”我们意见,这点以不作规定为好。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报告 (62)院办字第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请示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还予保护,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构成婚约,两人谈恋爱是否就算有了婚约。经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婚联字第1号通知规定:“如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者其订婚的一方提出取消婚约,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我们认为,根据当前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的需要,这个规定应当继续执行。至于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婚约,我们认为,主要看双方是否都已同意将建立婚姻关系,如果都已有了这个表示,就应视为订立了婚约;如果仅有恋爱关系,双方或一方还没有表示愿意结婚的,则不能视为有了婚约关系。但是,对于现役军人的恋爱对象,也应尽量动员说服和军人巩固发展爱情,如果动员无效,则不应强制。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指示。
    196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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