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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00-2-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2000〕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
    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
    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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