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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2-11-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702196203.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婚姻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2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永川县人民法院:
    你院11月2日(62)院行字第37号函已收阅。关于劳改犯、留场就业人员的婚姻案件的管辖问题,我院在1961年8月19日批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这类案件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原告人)的所在地法院审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可代作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你院提出这类案件向被告征询意见和了解问题等工作,最好也由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法院直接函托劳改单位来作。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不适当的。请你们仍按我院1961年8月19日的批复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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