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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00-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2000〕2号
    4. 【失效时间】2015-1-19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5-1-19已经被id48198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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