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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9-9-10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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