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99-9-10
    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4-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62105290400
      注:本法规2013-4-8已经被id41528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晋检民字(1999)3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其后果是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你院请示中所述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诉讼裁定并不是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也不是诉讼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无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不宜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确属不当的,可采用检察意见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