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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62-7-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901196203.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日〔62〕刑文字第2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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