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62-1-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62/1132021962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批复


    1962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1年11月9日〔61〕法民字第299号函已收悉。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是否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国务院1961年8月20日国公杨字第133号通知指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一支军事部队。凡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务的警士,都应当作为服现役,其家属应当享受和军属相同的待遇;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家属,也应当享受和现役军官家属相同的待遇。依照国务院上述通知的精神,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员的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