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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8-11-2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1998〕2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63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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