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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9-10-13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1959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湖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院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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