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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1. 【颁布时间】1959-6-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9/1137181959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在涉外文件上证明的规定

    1959年6月12日,最高法院、外交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公证处,各地外事处、分处: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决议撤销司法部。因此,外交部和前司法部于1955年11月1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寄往国外应用的文件证明程序”的通知中关于公证证明和领事认证的两种方式中的第二种即:“2.公证机关证明-司法部证明-外交部认证”的规定应即作废。今后各地按照第二种方式在涉外文件上办理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寄往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关于认证涉外文件的其他程序、费用等,仍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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