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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8-5-12
    2. 【标题】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高检发释字〔1998〕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81229220600

    7. 【法规全文】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199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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