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8-6-1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6141958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只改判刑期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的复函

    1958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今年5月12日司行字第40号“关于再审案件程序问题”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我院。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只须改判刑期(在认定事实上并无问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时,我们同意你厅意见,即如无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的必要,可以不再开庭审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送达当事人即可。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