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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前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8-3-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前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202195803.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前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前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前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前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的批复

    1958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0月16日〔57〕京高法研字第2135号请示收悉。关于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1年9月14日“关于一般人民因不通音讯而请求离婚的年限应如何规定问题”的解答应如何理解问题。解答内所提“……不尽夫妻间的义务,在婚姻法第八条已经明定,要是配偶有两年与家庭无通讯关系,则其不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对他方未尽‘互爱’义务……”等语的意义是:离婚案件的被告,在案件起诉以前,与家庭已有两年无通讯关系,可以作为解决离婚问题所应考虑的情况之一,再结合其他情况来考虑。并不是说仅据这一点就一定判准离婚。另外,来文所提在提起离婚请求之前,无通讯关系不足两年,可否在经登报公告对方仍不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缺席判决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如果经过多方查找对方确无下落,并经登报公告,对方亦未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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