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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8-3-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2-9-29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202195802.html
      注:本法规2012-9-29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8年3月4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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