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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8-2-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2-9-29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8/113202195801.html
      注:本法规2012-9-29已经被id397225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8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9月4日〔57〕联办研字第273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在小产后,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是为了保护女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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