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7-8-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联合签发文件的通知

    199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查,今年以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总工会就工会经费收缴问题会签发文。我们认为,企事业、机关单位与其建立的工会组织之间拨交工会经费属其内部事务,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范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一方或其上级组织会签发出有关审判工作的文件,不利于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纠正上述作法,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已与当地总工会联合签发收缴工会经费通知的,应当尽快撤回;
    二、各级人民法院今后不得与所在地总工会联合签发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
    此外,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后都不得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就审判工作联合签发文件。
    特此通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