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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1. 【颁布时间】1957-10-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劳改犯人减刑、假释必须慎重处理的联合批复

    1957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司法厅:
    本年7月27日电悉。关于劳改犯人的减刑、假释问题,必须慎重处理。为了防止草率减刑、假释的现象,对劳改犯人减刑、假释的审批程序,仍应按照我院部本年5月11日“关于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执行。你省将某些劳改犯的减刑、假释授权基层人民法院审批的作法,应予改变。来文所提处理距离中级人民法院较远的劳改单位的减刑、假释费时问题,可注意改进手续,借以克服某些可以克服的困难。我们认为:即便多花一点时间,从慎重的角度出发也还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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