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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6-12-24
    2. 【标题】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7101619440500

    7. 【法规全文】

     

    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侦查终结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二、1996年12月31日前移送审查起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尚未作出是否起诉决定的案件,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决定是否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
    三、对在1996年12月31日前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1997年1月1日《决定》施行后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可以继续适用《决定》施行前的刑事诉讼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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