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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00-7-25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2000〕23号
    4. 【失效时间】2021-1-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21-1-1已经被id70889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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