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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57-8-2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的助审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的复函

    1957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司法厅:
    你厅本年7月30日(57)联办研字第50号函悉。关于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可否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问题,我们意见,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案件按照本法院的具体情况确有必要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某一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也不是不可以的,但如该合议庭的成员中另有审判员时,则仍应指定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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